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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精产国产品网页版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2-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年度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实施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在岗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部、行政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全体代表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调离本学院的、离退休的、停薪留职离开学院的、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可以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单位,由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单位联合组建。每个代表团推选团长一名,主持代表团活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权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询问;

      (四)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议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收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五条 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 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工会在大会前一个月左右,经过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建议,报党委同意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批准,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五)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